解析:
若有行为人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为私用,且数额高达200万元的,如果这笔款项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仍未能返还的,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然而,倘若行为人将数额达到200万元的公共资金挪为私用后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同样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庭审辩论终结时如果未能及时退还,也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
另外,对于那些采取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为私用的方式,数额虽达到了200万元,但是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的行为,此类情况应当被判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仍未能将款项归还给原单位,那么就应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