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消费限制期间,若被执行方能够为此提供确实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担保手段或征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人民法院方可考虑解除该消费限制命令。当被执行人圆满完成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之后,法院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如通知或公告)及时解除该消费限制命令。
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失信被执行人做出进一步的限制,即限制其过高消费支出。被赋予高消费限制条件之后的被执行者,不能够以个人财产支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居于交通工具中使用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各类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奢侈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及建筑物或开展新项目建设、现有建筑进行高档装饰装修;
(四)租借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商业地点作为办公场所;
(五)购买非生产经营所需的汽车;
(六)进行过长时间的旅游、度假活动;
(七)为子女就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投入资金;
(八)为购买保险产品支付极高保费;
(九)从事其他超出日常生活和正常工作所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