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署交通责任认定书,其效力均将依法确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以制定并确认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例通知每位当事人前来领取,同时向每个当事人传达该法律文件。如果当事人对于该认定书存在质疑或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并且即使没有采取上述行动或未签署认定书本身,都并不能够影响到该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可能迅速地从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十日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逃逸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在交通肇事者及其车辆被查获之后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撰工作。如需进行必要的检验与鉴定,则相关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得出之日起五日内应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步骤。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尝试通过互联网上公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对于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照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