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宅基地上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将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处理。对于有意愿购置房产的被征收者来讲,他们可以借助于区政府搭建的购房信息服务平台,自主选择并购入适合自己需求的商品房。
其次,对于居住用房的具体价值,则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认定。至于附属设备,其补偿金额将按照重新构建所需的成本以及折旧率来进行评估。对于尚未建设完成的那部分,其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300元。关于居住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也同样会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评估予以补偿。
然而,最高补偿金额不会超过每平方米300元。此外,搬迁费则以居住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算,若该款项低于1000元,则需补足至1000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