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若经评分鉴定未达任职要求者,雇主有权依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若在试用期间评定不能达到岗位标准,那么雇主有权立即解聘,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
然而,当试用期结束之后,若员工依旧无法适应该职位,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职位调整之后仍然表现不佳,此时,雇主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