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安部笔迹鉴定中心:
该中心系由公安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法规设立,所承担的角色以公安部的名义进行合法运营,主要集中于深入发掘和研究笔迹鉴定这一专业领域内的各项事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其工作内容涵盖广泛,并参与到了法院的审判以及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以此共同完成了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关于笔迹鉴定的核心任务。
2.法院笔迹鉴定中心、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
这两个中心为法院及检察院依据各自的法定权限独立设置的机构,同样也是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框架下提供笔迹鉴定服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各中心均配备有一支具备高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团队,专门负责处理法院、检察院所需的笔迹鉴定证据制作。
3.比较科学技术鉴定机构:
此类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予以监管组建而成。
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科技资源整合能力,特别专注于为各类不同行业提供比较鉴定服务和笔迹鉴定服务。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