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听证通知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全名或公司名称,务须确保其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的材料相一致;
2.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包括精确到年、月、日、小时、分钟的详细信息,同时需注明行政机关的日常办公地点或是由其指定的其他特定场所;
3.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还可补充填写他们的工作机构以及相应的职位头衔;
4.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提醒当事人做好准备,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6.告知当事人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说明提出该项请求的期限以及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
7.已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关证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8.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提出此项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以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9.行政机关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标注制作文书的具体日期;
10.听证文书的份数,分别送达给听证申请人、听证参与人等人,并予以妥善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