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判断为存在黑社会性质行为特征的犯罪团体,其最终的定罪检验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些犯罪团体需具备较为稳定的犯罪结构,人数众多,且相对明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核心成员的组成也应当相对固定;
其次,犯罪团伙需通过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采用其他篡越法律途径来攫取经济收益,并积累起一定数额的财富,从而能够支撑其所有活动的运行;
再者,他们需要利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有计划地、频繁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公众带来恶劣影响,肆无忌惮地压迫民众,残暴对待民众;
最后,他们需要借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的掩护或者放任态度,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内达到横行霸道,独占鳌头的地位,对相关地区或行业造成了不良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常常由三个及以上的个体构成,涵盖了广泛的人群范围,他们追求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使用违法犯罪手段,以企业化模式或是帮派形式组建犯罪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