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注销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所需的相关材料清单如下所示:
(1)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之副本;
(2)刻有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企业法人代表私人印章等重要法定证件;
(3)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4)包括开户许可证与银行结算卡在内的金融机构凭证;
(5)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
(6)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不再继续经营之回执单据;
(7)填写完整并盖章的销户申请确认函;
(8)尚存未使用完毕的支票;(9)以及一套公司印鉴卡片;(10)如并非法定代表亲自前来办理业务,则需提供公司授权特定人员代为办理之委派书,以及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证明并盖上公司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