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凡依照规章制度生育儿女的夫妇,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人均有权利享受每年累计五个工作天的育儿假期福利待遇。
此项假期的计算以子女年龄周岁为计费周期。
若夫妻双方能获得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批准与认可,则有权对延长生育以及育儿假期进行合理调整及延长期限。
倘若女方主动申请减少自己所享有的延长生育假期,那么男方享有的相应陪产假可以适当增加相应天数;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享受的育儿假总上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