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应依照相关规定提交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当事人数量提交对应份额的副本。
若被告人为私人,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现居住地等;若是法人团体,则需提供该组织的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办公地点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起诉书应详细描绘请求的事项详情及起诉的现实原因与理由,结尾处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2、根据法律法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责任向法庭提交以下明确原告身份的相关信息:
(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企业单位为原告的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2)用以支持原告知意主张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货物收发凭证、往来信件等等;
3、若当事人需向法庭提交各类文字材料,应列出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尽列明每项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页码。
所有法律人士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员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并盖章,一份交付给当事人保留,另一份存档备案;
4、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以及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立案部门会在收到上述信息后七日内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立案标准的话,将会办理立案手续;对于无法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裁决不受理此案;
5、当事人们应对接到的受理通知之日起的七个日期间内,完成预缴纳诉讼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事宜,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
倘若逾期未予缴纳或提交缓、减、免交的书面申请未能通过审批,且仍然没有按时预缴的,法院将裁定按照自愿撤诉予以处置;
6、达成立案手续后,案件会由法庭按排时间进行审判,当事人应当遵循法院的各项工作指示,待审理结束后至财务办公室结算诉讼费用,存在多退少补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