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是股东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此背景之下,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了明确约定,否则,其他股东无权强制某位股东退出投资并出售手中资产。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中的大股东并不具备单方面要求小股东退出投资的法定权力。
2.对于那些已经支付投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后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在投资过程中涉嫌全部撤回资金的股东,经过公司进行书面催缴或者要求归还相关资金之后,如果该股东依然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之内完成粪便,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议政策解除了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和身份,即对其实施除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