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法官伪造证据之情况,当事方可向上一级司法机构进行申诉与抗议,亦可向各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控诉函以求追责,要求依法追究该法官的刑事责任。
一、若案件为刑事犯罪,被告人遭羁押于看守所内,如何应对此问题?其实,被告人均有权要求看守所严格审查并揪出施暴者,以期能对其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享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不得对被告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侮辱等行为,亦严禁刑讯逼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侵权手段对待人犯,若遭受此类行为侵害,受害人或是其家属均可向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与控告,同时追究侵权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离婚诉讼的撤销问题,当离婚诉讼案件启动之后,若作为原告的一方有所后悔,可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当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后,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方式,法官都需在作出裁判之前给予回应,对撤诉请求予以批准或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离婚纠纷的诉讼程序,原告须亲自前往法院申请撤诉;如原告由代理人代理,则同样可授权代理人代行撤诉事宜。
另外,如未能准时出席庭审或未按约定缴纳受理费用,将视为自动撤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