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学校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这主要是鉴于学校和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并不能代表学生与企业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及认同。
因此,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学生权益的侵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若遇类似情况,学生可寻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