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工作时段内在特定工作场所因进行职业行为而遭受意外事故损害;
(二)在开始或结束在职工作时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与职务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并因此导致损伤;
(三)在实际工作时间段以及工作场所内,因为执行岗位职责遭受来自暴力等无法预见的攻击所产生的身体伤害;
(四)患有明确的职业病;
(五)在出差过程中,由于REM原因造成的损伤或者发生了事故却不知去向;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了非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运输、火车运行中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身体伤害;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视为工伤的其他状况。
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视同其受到的是工伤:
(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健康问题导致身体死亡或是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然无效死亡的情况;
(二)在参与抢险救人和其他确保维护国家以及公众利益的活动中,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受到的身体伤害;
(三)原为军队现役军人,在参与战争和履行公务任务时受到了身体方面的伤害,留下不可复原的残疾痕迹之后,在退役之后进入用人单位再次经历旧伤复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