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之中,临时工的概念已被明确消除,被定义为"劳动合同制工",因此,不论劳动者是否正式签署了相关的书面合同,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那么,从雇用之日起至解除雇佣关系期间的工作年限将被视为其工龄长度进行计算;
2、临时工这一称谓曾是我过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的特有现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至今为止,临时工这一特定概念已被法律明文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所有的劳动者均需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且无论其具体身份背景为何,统一称之为"劳动合同制工";
3、工龄一词通常用以衡量一个员工因为提供劳务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是全部生活来源所持续工作的时间长度,亦能通过这种方式展示出劳动者参与工作的总时长,
此外,通过工龄的长短还能反映出其对社会及雇主做出的实际贡献及其所拥有的相关知识储备、营运经验以及技术技能水平;
4、对于涉及"工龄连续计算"问题,在此予以详细解释。
例如,若有一名员工由甲单位调任至乙单位工作,那么其在甲单位与乙单位的工作时间应无间断连续计算为其连续工龄。
若在此过程中,该员工遭受了不当处理并进行了复查纠错,那么其遭受误判的时间段,可以与此前连续工作的时长以及审查纠正之后的工作时间无缝连接,继续计入为连续工龄;
5、针对"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方面做一详解。
即当一名员工的工作经历中,因并非其主观的原因导致有一段时间处于停歇状态,则要先行扣减这个期间的工龄,再合并计算前后两个工作年限。
举例来说,那些因机构精简而离职的工人或雇员,他们在离职前和随后重新加入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