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野生动物无疑是我们共同生活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公众财产之本质特征。
因此,鉴于人的生命权应当超越任何形式的财富权力,以确保个体生存权利得到最大化保障,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便被视为合法权益。
站在这一立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若遇到野生动植物对人类进行攻击的不幸事件,在面临无选择性情况的紧要关头愤然将其打死,亦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