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储存的概念,主要包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范畴,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私人逃避监管占用或者保存枪械、子弹以及爆炸物品的行为。
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涉及违法物品储藏在自家住所里的情况,还包括了隐藏在其他指定地点,比如山洞、他人家庭院落等等。
无论地点选择在何处,只要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即不失其作为非法储存罪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关于非法行为的定义,严格来说,它在本罪的框架内主要是指那些超越了法律条例,未曾得到相关行政机关核准便擅自进行的各种活动。
当然,也不能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即行为人通过隐蔽或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批准的这种事例,然而,即使形式上看似合法化,但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蓄意隐瞒实际违法行为的表现,一旦被发现并揭露出来,同样应当按照本罪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储存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等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