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道路修建工程时,如若需要占用耕地资源,应参照被征用前三年内该地所产生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六到十倍作为补偿标准。
同时,必须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以及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