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存在永久性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施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的机制。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的不具备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此处所提及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劳动合同完全失去了终止的可能性,而仅仅是其具体的终止日期无法预知或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