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有意掩盖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逃避责任的行为,被称为诈骗罪中的逃逸行为。而在合同诈骗罪的判定中,所谓的“逃逸”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制造假象或故意掩盖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产,且此类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金额较大。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采用签署合同进行诈骗牟利的案件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这类犯罪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