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和执行协议离婚程序中,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然而,对于通过法庭诉讼进行的离婚程序而言,却并不存在类似的固定期限。尽管如此,有必要在此明确指出,即便法院并未强制要求设立离婚冷静期,但诉讼离婚所需耗费的时间通常会远超过协议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