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当事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明文规定,未持有采矿许可证便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私下擅自闯入由国家规划的矿区、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及他人所拥有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抑或是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那么他/她将被判定犯有非法采矿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得知,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本罪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客体侵犯。它不仅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及其矿业生产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并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再次,从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范畴,然而通常仅限于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高层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煽动、组织、指挥大规模非法采矿活动的人员和个体采矿者;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