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数量界限规定如下:凡存储炸药、发射药和黑火药总计超过一千克者;或存储烟火药总计超过三千克者;又或是存储雷管数目达三十枚以上;以及存储导火索、导爆索总长度超过三十米之情状,均属情节严重范畴。若非法存储爆炸物的数量超出上述所列数量中最小值的五倍以上;或者存在非法储藏爆炸装置且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况,则构成更加严重的犯罪。相应地,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为: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刑期可能高达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