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未能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按时发放足额的子女抚养费用。具体而言,子女抚养费用的金额应基于以下三个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和评定:
首先,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现实日常生活需求;
其次,应依据父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
最后,还需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值得强调的是,若父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每月均须向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而抚养费用所占其当月总收入的比例通常设定在20%-30%之间;反之,若父母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用亦应按月支付,其金额可参照父母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同样地,抚养费用所占比例也应控制在20%-30%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