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下,具有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负有为已故或无法独立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外孙子提供生活支持的责任。而在同样条件下,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外孙们,也有依法尽到对子女已亡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供养义务。
此外,老年夫妇之间也存在着互相扶持的法定责任。当由兄长、姐姐抚养长大的弟弟妹妹成年之后,若具备了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他们应对年迈且没有其他赡养者的兄长、姐姐履行供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