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4周岁至16周岁之未成年人致人轻度伤害的,虽无法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定罪量刑,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关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之构成要件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打人行为均属犯罪行为,具体情形还须依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则进行分析判断。有鉴于此,若被侵害人身心受损程度较轻,且被害方不愿追究加害方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然而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需依据事先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