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达成共识后,可选择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
(2)当劳务派遣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内容,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时,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如不能及时且足额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样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若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被派遣劳动者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时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单位如试图通过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9)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