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未必包含贵重饰品。在婚姻存续期内,如为男性于婚前赠送女方的彩礼所购买的饰品,可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被定义为共同财产;若该饰品为女性婚前自行购置,同样无法纳入共同财产范畴;若双方经协议约定,约定婚后首饰为双方共有,则该部分饰品将被确认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