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业主在收到房屋之后,就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承担起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而不能任意地以房屋质量问题为借口来逃避缴纳物业费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