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地区面临的地质灾害问题,若住户的住房能够进行修缮,则可通过与政府部门联系并申请相关补贴款项以支持妥善修复;
如不幸遭遇房屋变为危房无法继续居住的状况,其住户有权向上至国家及下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提出对应的救助请求;
倘若在农村房屋中发现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共同努力,加快推进房屋改造或异地搬迁等相关事宜的进度。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