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缔结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如下各项财产,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一)工资及奖金;
(二)产生与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
(四)来自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权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上述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决定其归属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鉴于此类约定以口头方式表达时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争议,因此,法律规定此类约定须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