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欺骗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商家有责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追加补偿他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其中追加的补偿金额应为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费用的三倍;
若追加补偿的金额未能达到五百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必须将其提高至五百元人民币为止。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