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下情形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将不予予以受理:
(1)此类事项已适用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破产程序等非讼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2)在关于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方面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与登记的权利人针对代表人诉讼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
(4)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者而言,其对公益诉讼案件所产生的生效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