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重伤的第一等级是指人体的容貌严重受到损害以至于无法恢复。
而重伤的第二等级则是指患者面部存在条状或者块状疤痕,这些疤痕占据了脸部的中心区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时脸部还存在微小的疤痕或者色素异常情况,并且占比达到百分之三十。
轻微伤害的第一等级定义为患者脸部单次创伤伤口或疤痕的面积超过六厘米,总长度累积到十厘米以上;
块状疤痕的单块面积大于四平方厘米,累积面积达到七平方厘米以上;
脸部疤痕或色素异常的累积面积超过三十平方厘米。
轻微伤害的第二等级则是指患者脸部单次创伤伤口或疤痕的面积超过四点五厘米,总长度累积到六厘米以上;
块状疤痕的单块面积大于三平方厘米,累积面积达到五平方厘米以上;
脸部疤痕或色素异常的累积面积超过八平方厘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