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不成统一意见时,其中单方面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接受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非法同居、存在重婚行为、进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若以上情况属实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裂痕,则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布离婚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