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微信平台上的所有聊天信息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与管理。
然而,由于此类电子数据所特有的易变动以及易于篡改的特点,使得我们在面对涉及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其具备有效性并非易事。
为了使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得以正式认可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该项聊天记录确实源自于案件相关方当事人;
其次,获取这些聊天记录的过程及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聊天记录都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这些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完整且真实,不得有任何篡改行为,并且电子数据应当妥善保存于终端设备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