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配偶共有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出售时,若仅有其中一方向外签署了买卖合约而忽略了另一方的明确授权,那么我们不能轻易断言购入此房者为善意买受人。
在此情境之下,这个合约仍然被视为有效的待定合约;
只有在得到配偶另一方的明示认可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已获得另一方认可的情况,该合约将维持其有效性;
反而言之,若是另一方并不认同这个合约,则它将失效。
另外,当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前提条件之下购买了房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时,即使对方试图追索返还房屋,也会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