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已经离异夫妇的探视权限变更问题时,应该以双方面对面协商为基础。
具体的探访时间和方式都可经由双方达成共识来设定。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若其中一方行使探望权利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有权暂停该项探望行为。
然而,当暂停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亦应得以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