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中的一环,倘若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属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那么便可成为司法机构裁决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即我们常说的证据三性的要求。
其中,真实性是决定证据是否可信的关键,相关证据务必是真实存在且不得被伪造、复印或篡改;
对于书面形式的证据,则需为原件;
而对于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关联性则指该聊天记录与当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不可将他人与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将失去其证明价值。
最后,合法性强调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其来源及获取过程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