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军人一方若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例如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具有严重的恶习如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等情况,均应视为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
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