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订婚时所收取的聘礼须予归还,这是通行的法律规定。
在这样的关系中,男女双方被视为同居伴侣,法律赋予他们对聘礼合理的经济索求权。
由于没有遵循婚姻注册程序,当事人便构成了法定的退还聘礼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订婚的一方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向另一方支付过聘礼,而这些聘礼又没有被用在共同生活或其他用途上,当两人结束同居生活之后,原先支付聘礼的一方可主张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聘礼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