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事件中,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受到伤害的情况,学校应负有侵权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年龄介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伤害的情况,若学校未能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之,若学校已经尽职尽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当参与者自愿参与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若因其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要求该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该他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