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之居住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附属于他人房屋所有权之上的物权类型,无法在其自身拥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其次,这类居住权仅限于自然人享有,因为居住权主要是针对特定人士而设置的法律权益。
再次,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性质,这就意味着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始终保持统一,不可随意分割或转移给他人。
此外,居住权的有效期通常被赋予长期性甚至终身性的特点,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利用该项权益。
最后,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其存在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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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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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