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条与欠条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借条与欠条,本质上都属于文书、凭证,是具有法律证据性质的文件。
尽管它们在证明借贷关系或拖欠款项关系方面存在相似性,但实际上,借条主要用于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主要用于证明拖欠款项关系。
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借条与欠条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借条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而欠条则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概念。
换言之,借款行为必然涉及到拖欠款项的问题,但是拖欠款项却未必源于借款行为。
至于借条与欠条的“效力”大小问题,实质上是指借条与欠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就是借条与欠条对于某项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力度的大小。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借条与欠条除了都能反映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和事实之外,无论是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所涵盖的内容范围,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二者无疑是存在差异的。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来直接判断其效力的高低,更不能轻易地得出哪一种效力更大的结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