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因其中一方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或失踪而无法支付抚养费用,则另一方可使用其个人财产来抵偿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然而,对于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如确有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按照原有金额支付等情况,则可适当减少其支付额度。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指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由于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失去了劳动能力,导致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力按照原有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而同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却能够承担起子女大部分的抚养费用,此时,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有权要求减少其支付额度。
(2)倘若一方拒绝遵守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用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执行。
但是,如果一方未能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需要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原协议约定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