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公司股权转变为他人所有之后,企业仍应明确自身应当负担的债务责任,而非企图逃脱此项义务;
2、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民事主体签订合同之后,即便其中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的名称有所更改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员等有所变动,当事人亦不得将此作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