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结婚后,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并只登记在他们子女名下,那么这便可以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该房产应归属于购买时登记人为本人的一方。
然而,若此房产被登记于两位子女名下的话,那它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资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外,若是两位父母各自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且购房合同中将所有权人名称明确记录为某个子女,那么该房产可被认可为两组父母对这一子女分别依照其给付金额的比例进行的共享拥有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