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范畴下,无权赠与并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可能。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要想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
其次,受让人接手的行为必须为善意;
再次,买卖交易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
最后,若交易标的物依法需要进行登记,则已完成相应登记手续,而对于无需登记的物品,也应已实际交付于受让方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