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继子女与其继父母相应地建立起抚养关系,他们将享有彼此间的继承权益,进而具备成为继父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
所以,讨论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已与继父母确立并持续存在抚养关系。
此外,需要注意到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属于拟制的血缘亲属关系,而继承权益一般出现在真实的血缘亲属之间。
但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拟制血缘亲属之间亦可能产生继承关系,这一条件便是他们相互间是否尽力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文规定,遗产应当依照以下顺序进行传承:
(1)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其次序:
兄弟姊妹、祖父辈及外祖父辈。
当继承的时刻来临,首先应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传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话,再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传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